本報訊 本報先后于2010年12月2日刊登了《我沒拿到貸款的錢,卻要還錢,怎么辦?》一文及其追蹤報道《多方說法不一 期待法院判決》后,上月,安陸市人民法院對安陸信用社起訴姜玉斌要求其還款的案件作出了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姜玉斌與安陸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后,安陸信用社將24萬元匯入了姜玉斌的賬戶,已經(jīng)履行了借款合同義務。借款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姜玉斌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履行還款義務,違反合同約定,依法應當承擔償還本金及其利息的義務。24萬元的借款,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同時,法院認為,姜玉斌在安陸信用社申請貸款,與安陸信用社簽訂貸款抵押擔保合同時,合同上有姜玉斌的簽名和捺印,而姜玉斌愛人“李少華”的簽名經(jīng)鑒定非本人所簽,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李少華不是共同借款人,抵押無效,該借款抵押擔保合同認定無效。
法院判決,姜玉斌償還24萬元借款及其利息。
對此判決,姜玉斌認為,自己沒拿到貸款的錢,卻要還錢,法院應綜合考慮米建明“違規(guī)”取款的行為進行判決。目前姜玉斌已上訴至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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